制度速递:中共广元市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 |
发布时间:2021-11-29 来源:本网 点击量:122 |
中共广元市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 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“三转”的要求,切实履行学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和省市纪委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和各年级、科室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,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。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,必须遵循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惩教结合、促进工作的原则,客观、公正地进行。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全校教职员工履行职位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问责: 1.落实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,造成不良后果的; 2.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或出现违规违纪,造成不良影响的; 3.拒不服从学校和科室工作安排,缺乏大局意识,造成工作贻误的; 4.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造成工作失误或师生利益损害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; 5.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,拒报、瞒报、迟报、误报,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; 6.年级、科室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严重问题,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上报,造成不良影响的; 7.不遵守工作纪律,工作不规范,不在状态,存在庸懒散浮拖现象,造成不良影响的; 8.违反“八项规定”和反“四风”要求,业余生活有违社会公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 9.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要求,有偿家辅、违规办班、征订教辅、推荐、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和收受红包礼金,造成不良影响的; 10.其他违规违纪或受到学校、上级部门处分的。 第三章 实施问责的途径和方法 第五条 学校纪委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实施问责: 1.上级部门及纪委进行检查; 2.学校党政进行检查; 3.学校纪委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; 4.专项工作督查; 5.接受信访举报、投诉调查; 6.年级、科室申请督查。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,按下列方式进行问责: 1.写出情况说明; 2.作出书面检查; 3.诫勉谈话; 4.通报批评; 5.书面效能告诫; 6.停职检查; 7.建议组织处理。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 1.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; 2.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 3.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 4.拉拢、收买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问责: 1.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; 2.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问责: 1.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,诬告、错告,经认真审查未有发现,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; 2.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; 3.其他可免责情形。 第十条 按照“一岗双责”和“一案双查”原则,纪检监察干部和年级科室干部在本部门职工出现上述被问责情形时,应一并问责。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上级纪委、学校党委领导下,由校纪委组织实施。 第十二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,应当组成调查组,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,调查组撰写调查材料和收集佐证材料,并与调查对象见面,并让调查对象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,拒不签署意见的,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。 第十三条 纪委根据违纪事实,写出书面报告材料,提出问责建议,报党委会讨论确定问责决定。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提出申诉。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第十五条 校纪委收到被问责对象的书面申诉要求,应当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,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报党委会作出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对象。 1.问责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问责方式适当的,维持原决定; 2.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,但问责方式不当的,变更原决定; 3.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、证据不确凿的,撤销原决定,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、恢复名誉。 第六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根据调查情况和党委会处理意见,可按显著轻微和问题严重分类进行结果应用。 一、对于显著轻微的问责情形,实行以下处理: 1.当面口头提醒或电话提醒; 2.学校工作群发布督查公告; 3.校务公示栏张贴公告; 4.见面约谈,诫勉谈话。 二、对于问题严重的问责情形,实行以下处理: 1.当事人书面检讨并存档; 2.学校行文作出处理规定; 3.影响年度考评和职务、职称晋升; 4.报请上级纪委处理; 5.开除党籍、公职或移送司法机关。 三、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、党委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 2021年11月29日 |